学生开具教育储蓄身份证明管理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04-03   动态浏览次数:1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以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我院在读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可以享受此优惠政策。
    三、严格建立“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票据的保管制度,由财务处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向国税局领取、核销。
    四、“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只用于本校注册学生开具,不得重复填开或虚开,并建立存查备案制度。
    五、需要开具“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学生,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1、携带学生证到学生处(行政楼2109室)填写申请表,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三份。
    2、携带学生处盖章同意的申请表及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到财务处(行政楼1110室)开具“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
    3、携带财务处开具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到院办(行政楼2207室)加盖学院公章。
    六、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申请报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