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教计(2005)83号文转发的《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规范学院收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重申各系及职能处室不能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下列费用:
转专业费、赞助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刷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各类证卡工本费(不含补办证卡费用)、保证金、押金、捐款(不含企业捐款)、及学生未到协议单价就业的违约金。
二、学生在学院医务所就诊所需用药,由学院统一购买,并按实际进货价供应给学生。
三、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院统一招标确定供应商,确定采购价格,开学期间,供应商在校内设摊供应,学生自主采购。
四、学生上课需用教材由学院统一招标确定供应商,确定供应价格,并在学院图书馆内设立教材服务部,长年向学生提供教材,学生自主采购。
五、学生保险。学生自愿投保,由学院统一招标确定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中标价与学生结算。
六、学院多媒体教室在保证教学的前提下,可以开设培训、辅导班,收入全额上缴财务处,财务处开具教育劳务发票,作为学校的培训收入。严禁向学生收取上机费。
七、计算机、英语等各等级考试。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向有关职能部门领取定额发票,各系以班级为单位向报考学生收取考务费,按系集中上缴教务处或者财务处保管,由教务处缴省级有关部门,返还劳务费缴财务处用于支付监考费等相关费用。
八、其它需要代办的事项,以系为单位书面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职能部门通过招标确定供应商及价格,供应商直接向学生提供商品或劳务。
九、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收费政策不符,按收费政策规定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