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支取办理事项指南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03-06   动态浏览次数:1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上诉单位必须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组成。住房公积金为职工个人所有,实行专户管理,定向用于职工住房消费。

一、申请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买仅指产权自有的自住住房); 
  (二)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退职)的;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七)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生购房或住房按揭行为的;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出国、出境定居的;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提取额度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账户余额可截止相应住房消费行为发生后满一年(以购房合同日期为准);申请住房贷款的,账户余额截止签订购、建房合同的上一个月;本人账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二)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账户余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账户余额截止贷款结清的上一个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三)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账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  
  (四)职工本人账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五)职工符合申请条件(四)~(十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 如购房人本人无公积金帐户,除配偶外,其直系亲属均不能支取。
  

三、提取方式

住房公积金一般以银行定期存款的方式提取。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提取证明,职工或单位经办人凭提取证明向指定银行签收银行定期存单。 

 

四、申请程序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填写《杭州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审批表)》,经缴存单位审核同意后,持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二)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原因已在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托管手续的,职工可持封存户手册直接向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可委托单位指定的经办人代为提取。单位经办人办理支取时须审核职工支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在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审核无误”章,方可向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四)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还贷、租贷的,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该职工的身份证及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具备的证明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及结婚证或户口簿等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职工公积金帐户设在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外的,另需提供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有效证明(应注明已提取金额)。
  (五)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在当天办妥提取手续;情况特殊需核实情况的,由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及原因。 

 

五、证明材料。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4、回迁、扩面住房的,提供回迁、扩面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村(居)民建设用地呈报表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 
   6、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农村自建大修提供村委会及乡(镇)政府两级部门盖章的大修证明。
  (二)偿还产权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或贷款结清凭证。
  (三)租赁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赁合同和地税部门开具的房租发票原件。  
  (四)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书。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需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或就业援助证;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七)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生购房或住房按揭行为的,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证明材料(一)或证明材料(二)中所需购房或住房按揭材料。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户籍证明。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十)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或国(境)外长期定居证明;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继承人或遗赠人的身份证和与死亡人关系证明,及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

 

六、其他  
  (一)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出具提取证明的,职工应提供书面说明,直接向杭州市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杭州市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办妥提取手续或明确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及原因。 
  (二)本通知未尽事宜由杭州市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