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本校教职工,在2009年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按规定自行向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一式2份;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申报表可以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和“杭州财税网”等网站上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杭州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
三、申报地点、申报方式
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纳税人委托任职单位、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受托任职单位、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应当在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附报委托申报协议(合同)。
学院主管税务机关为杭州市地税局西湖分局。
西湖分局地址:杭州市文三路539号 邮编:310013; 联系人:封先生,电话:85129019。
四、申报期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009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该在2010年1月1日-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