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处室:
为规范项目采购的质保金退付,加强财务管理、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将质保金退还流程及有关注意事项给予说明,请严格遵守:
一、退还质保金必须由原服务单位提出要求、原职能部门经办。经办人需确定服务单位的质保金符合退还的要求,并填制《设备质量反馈表》,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及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退付手续。
二、财务处根据原服务单位开具的《企业统一收款收据》及审批完整的《设备质量反馈表》等相关资料进行退付。
三、因原服务单位所在省市税务局未提供《企业统一收款收据》的单位,必须将我院开具质保金收据原件退还,并由服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及法人签字的情况说明。
四、以上流程及相关说明自2012年5月起执行,财务处负责解释。
财务处
201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