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项目绩效自评的通知
发布人:财务处  发布时间:2023-03-01   动态浏览次数:11

校属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省级部门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浙财监督[2023]6号)文件要求,现对我校2023年项目绩效自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评内容

学校列入2022年财政部门预算的所有项目支出的绩效。

二、填报要求

请各部门对照预算编制时设置的绩效目标和实际完成情况,开展项目自评。计划财务处已将项目按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分类,详见附件。

1、在项目预算绩效自评表中,已填写的绩效指标数据为原项目申报时设置的绩效指标,各部门需要填写“年度总体目标-实际完成情况”“绩效指标-实际完成值”“绩效指标-得分”“自评结论”四栏内容,得分不是满分的指标请在“偏差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栏目内注明该项绩效指标偏离的具体原因和改进措施。

(1)实际完成情况:根据项目编制时的预期目标,填写项目总体完成情况,要求将项目总体完成情况用量化指标进行定量描述。

(2)实际完成值:根据项目预算编制时预设的目标,填写在预算年度完成后该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

(3)得分:根据“权重”和“实际完成值”,以目标完成程度为依据,逐项填写各个指标的实际得分。指标为定量指标的,实际得分为“该项打分权重*实际完成值/绩效目标值”,如,目标为“培训参加人数50 人”,权重为“20 分”,实际培训参加人数为40 人,该项指标的得分为20*40/50=16 分;指标为定性指标的,部门自行评估指标实际完成程度,根据权重确定该项指标的得分。

(4)项目绩效自评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自评结果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低于60分为“差”。

注①:对于预算执行率低于91%或绩效目标编制不合理无法作为自评指标的项目,自评结论不得评“优”;预算执行率低于50%或项目实际绩效与绩效目标偏差较大的项目,绩效自评结论应评为“中”及以下。

②自评结论未达到“优”的项目请在表格下方分析项目绩效目标偏差原因及改进措施。由于执行率低导致自评结论为“中”、“差”的请注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2、校属各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自评结果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按要求认真做好2023年绩效自评工作。自评中相关项目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和评分要有充分证据和材料支持,供财政绩效抽评时查阅。

2023年省财政厅将继续随机对部门的绩效自评工作开展实地抽评,并对部门绩效自评质量进行综合评定,绩效自评及抽评结果纳入省级部门财政绩效综合工作考核。未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的部门,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工作不得评为优秀单位。同时,省财政厅对绩效自评及抽评情况进行公开通报,并在2024年安排预算时从严从紧,绩效自评为“差”以及抽评结果为“中”和“差”的项目原则上在2024年预算中不再安排。请校属各部门对绩效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积极落实整改,完善相应绩效指标。

3、报送时间及要求。请校属各部门于2023年3月8日前,将填写完整的项目预算绩效自评表及相关说明,经部门确认盖章、部门领导及分管领导签字后,将纸质资料1份报送计划财务处,同时电子版发至邮箱547014766@qq.com。联系人:范金晶 ,联系电话86929825。

附件:2023年各项目预算绩效自评表.zip

(请校属各部门自行下载本部门自评表) 

                  计划财务处

           2023年3月1日